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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建议,结合《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气象业务和服务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形成气象行业专项备选项目建议库。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备选项目建议库进行评议,并根据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鼓励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项申请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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