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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7日)废止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八个专业气象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中国气象局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的要求,结合气象行业科技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附件: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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