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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通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时间为上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起九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披露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第十九条 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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