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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征求粮食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以及监理、项目评审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九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按有关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并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和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按有关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形成报批稿,以公文形式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四章 标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建设部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建设部备案。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LS8×××、LS9×××)、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二十三条 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组织。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

第五章 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实施五年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粮食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建设部复审;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复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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