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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披露的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履约担保人如果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对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进行诚信教育和培训;
  (二)发出监管函件;
  (三)口头或书面调查;
  (四)约见谈话;
  (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有权直接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调查:
  (一)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二)公共传媒上出现涉及上市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道或传闻时;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承诺,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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