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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函(略)
2.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
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中国服务外包工作,掌握中国服务外包的基本情况,并为国家制定促进政策、管理宏观经济、开展国际交流提供数据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服务外包指通过服务外包提供商向服务外包发包商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与业务流程外包(BPO)。
信息技术外包(ITO)的类别包括:系统操作服务、系统应用服务、基础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BPO)的类别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跨境服务外包。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四)本制度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对象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中国企业。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报送期别、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五)本制度为定期报表,采用属地申报的方式。服务外包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表,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表,所有报表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
(六)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企业通过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以下报表:
1.于初次申报合同时报送“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此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报表。
2.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
(七)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每年汇总一次政府资助的本基地城市内企业人员培训和认证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人员培训情况明细表”、“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企业认证情况明细表”。
(八)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二、 报 表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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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号 │ 表名 │ 报告 │ 填报范围 │ 受表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
│ │ │ 期别 │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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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服务外包企业基本│ 年报 │所有从事跨境服务│地方商务部门向商│初次申报合同│
│统 │信息表 │ │外包的企业 │务部逐级上报 │时填写,每年│
│企业1表 │ │ │ │ │1月15日前报 │
│ │ │ │ │ │上一年度报表│
│ │ │ │ │ │,网上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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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服务外包合同协议│ 月报 │所有从事跨境服务│地方商务部门向商│每月5日前报 │
│统 │情况登记表 │ │外包的企业 │务部逐级上报 │送上一月报表│
│企业2表 │ │ │ │ │,网上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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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服务外包合同执行│ 月报 │所有从事跨境服务│地方商务部门向商│每月5日前报 │
│统 │情况登记表 │ │外包的企业 │务部逐级上报 │送上一月报表│
│企业3表 │ │ │ │ │,网上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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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年报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商务部、省级商务│每年1月15日 │
│统 │人员培训情况明细│ │认定的服务外包基│主管部门 │前报上一年度│
│基地1表 │表 │ │地城市提供资金支│ │报表,网上直│
│ │ │ │持本基金内企业进│ │报 │
│ │ │ │行的相关培训的情│ │ │
│ │ │ │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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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年报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商务部、省级商务│每年1月15日 │
│统 │企业 │ │认定的服务外包基│主管部门 │前报上一年度│
│基地2表 │认证情况明细表 │ │地城市提供资金支│ │报表,网上直│
│ │ │ │持本基地内企业进│ │报 │
│ │ │ │行的相关认证的情│ │ │
│ │ │ │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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