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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四)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同意发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批复其外债规模。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境内金融机构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调回以及兑付债券本息涉及的资金汇划,应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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