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96号)
(证监基金字[2004]196号)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与上市的报告》(华基文[2004]127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
三、同意基金通过取得代销资格的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发售方式进行募集。
四、基金募集并办理备案手续后,你公司可申请将上网发售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