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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确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等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可以根据价格政策目标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第十二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三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十五条 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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