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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 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第八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 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和管网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按照行业标准或一定范围内行业内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确定。没有行业标准或同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适当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企业历史水平综合确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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