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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七)其他需说明的有关情况。
  九、增设安检机构的一般要求:
  安检机构增设应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根据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或每年机动车检验量,充分考虑本地区机动车管理发展的需要,科学有序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地)以上(含,下同)行政区域内应制定满足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二)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密度,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设置时,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设置时,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密度一般不得再设置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
  (三)省级以上城市或省会城市市区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8公里,市(地)行政区域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5公里。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规定数量时除外。
  (四)没有设置安检机构的市(地)可以不受机动车保有量的限制。山区、边远地区的设置规划可依据特殊地理环境等特殊条件区别设置。
  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设置规划时,应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一、本规定中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最小单位为检测线,并明确检测线的类别,按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分别统计。
  十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设置规划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安检机构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责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期纠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损失的,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附件: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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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区域    │     机动车状况     │    已获证    │    正在办理    │                设置规划                │
│   ├────────────┼───────┬───────┼───┬───────┼───┬───────┼───┬───────────────────────────────┤
│   │   市(地)级     │  保有量  │  年检验量  │机构数│  检测线数  │机构数│  检测线数  │机构数│              检测线数              │
│   │            │  (辆)  │  (辆)  │   │       │   │       │   ├───────┬───────┬───────┬───────┤
│   │            │       │       │   │       │   │       │   │   新建   │   迁址   │   增加   │   其他   │
│   │            ├───┬───┼───┬───┤   ├───┬───┤   ├───┬───┤   ├───┬───┼───┬───┼───┬───┼───┬───┤
│   │            │ 汽车 │摩托车│ 汽车 │摩托车│   │ 汽车 │摩托车│   │ 汽车 │摩托车│   │ 汽车 │摩托车│ 汽车 │摩托车│ 汽车 │摩托车│ 汽车 │摩托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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