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制定、审核、批复、公布、实施等。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实施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设置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建议。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设置规划。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现状,在新建安检机构、安检机构迁址、安检机构增项(增加检测线或增加承检车型)等改变安检机构数量、分布、规模时,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先规划后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以下情况下,应制定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一)未制定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
(二)市(地)行政区域进行较大调整的;
(三)机动车保有量有显著改变的;
(四)安检机构数量、规模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需调整或改变设置规划的。
七、设置规划分为年度设置规划和中长期设置规划。年度设置规划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现状,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及实施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中长期设置规划为本行政区域5年的设置规划。中长期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八、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市(地)行政区划基本情况;
(二)各市(地)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各市(地)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各市(地)每年检验汽车、摩托车数量;
(四)拟新建、迁址、增项安检机构的数量、分布及周边安检机构的分布和检验业务需求分析;
(五)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