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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3月23日 国质检监[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有序发展,使安检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需要,防止恶性竞争,逐步提高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分为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和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每种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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