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海石油-卡福石油基地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378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关于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文莱设立合资公司的请示》(海油总资产〔2007〕26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文莱卡福有限公司在文莱合资设立“中海石油-卡福石油基地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文元(约合636.7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790万文元(约合503万美元),占79%的股份;外方出资210万文元(约合133.7万美元),占21%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为油气田的勘探、开发、生产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后勤支持服务等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文莱使馆经商处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