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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法工委发[2007]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3月2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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