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7]3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的要求,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准则,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现阶段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不仅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也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和要求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在建筑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贯彻实施《规范》的基本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争取年内对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参加《规范》培训人员的学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班、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四、《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重新进行备案。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