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收购人及相关机构的处理措施。
证监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检查工作底稿、实地核查、限期整改、监管谈话、监管警示函等多种形式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其中,证监局拟采取监管警示函等处理措施的,应将有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材料报上市部,在上市部同意后,证监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有关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记录于诚信档案,并与上市部和证券交易所共享监管信息。
三、监管协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审核工作程序上做出适当安排,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写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市部及证监局报送有关材料。
(二)对于难以把握适用标准及没有先例的收购个案,证券交易所应当征求上市部的意见。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证券交易所应提出处理建议,报上市部研究,形成相应的审核备忘录。
(三)上市部和证券交易所根据对有关收购个案的审核情况,将须持续关注的问题,提请相关证监局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持续监管。
各证监局报上市部的每月月报应当包括本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持续监管及持续督导汇总情况。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由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属辖区证监局负责。涉及跨辖区的核查事项,可委托相关证监局给予协助。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证监局完成核查任务的,应当向受委托证监局提交书面委托材料、说明理由并附上基础材料和具体要求。
收购人的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上市公司所属辖区证监局应督促财务顾问将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间的报告同时报送收购人所在地的证监局。
(五)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证监局应向迁入地证监局出具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情况报告,并将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和财务顾问的有关档案随同上市公司档案一并移交给迁入地证监局。
(六)证券交易所和各证监局每半年度根据监管实践撰写典型收购案例并上报上市部。上市部负责汇总,并定期编写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汇编。
附件:1.通报地方政府的函
2.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核查及持续督导意见(略)
3.监管谈话样本(略)
4.监管警示函样本(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