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要约收购的,重点关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关注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是否存在辞职情况。
(3)对财务顾问的监管
发现财务顾问未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说明。认为财务顾问解释后仍存在疑点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后,确实发现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的,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疑点计入财务顾问的诚信档案;若财务顾问不配合证监局的检查工作,立即将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上市部。
3.持续监管。
(1)对收购人的监管
结合财务顾问报告,重点关注收购完成后,股权是否过户;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对收购人所作承诺的履行情况和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如收购人在收购的同时或收购完成后拟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关注其重组实施情况,及与有关方面的协议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收购人,要求其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6至12个月。同时,说明延长的原因,并将延长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的决定通报上市部。若延长12个月后,收购人存在问题仍无法解决的,证监局则应说明无法解决的原因及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上市部处理。
(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结合财务顾问报告,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人员、资产、投资等方面的变化,上市公司是否保持经营的独立性;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约见担任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了解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后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3)对财务顾问的监管
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将财务顾问的执业情况记录在案;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调查合同解除的真实原因,并应督促收购人尽快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督导职责,要求后任财务顾问应主动与前任财务顾问取得联系、了解公司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