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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特殊要求:通过协议方式收购的,应关注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或存在补充协议;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进行收购的,应当重点关注本次收购是否为其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是否与其他信托投资分账管理、是否代他人持有股份。如代持,应着重了解他人的基本情况;收购人通过非现金资产进行定向增发取得控制权的,应结合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意见,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的15日内对拟注入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实地核查,重点了解拟注入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与资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允,并出具核查报告;涉及司法裁决的收购,应关注是否存在滥用司法,有意规避履行法定义务和审批的问题;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关注本次定价依据、支付方式、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个月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上市公司或关联股东是否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层收购前后公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管理层是否存在为降低收购价格操纵公司财务报表的行为,并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外资收购的,如收购人为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如BVI公司),证监局应当严格监管,要求收购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资料,以及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出具相关承诺;如离岸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法人或自然人,证监局应要求收购人提供国内有权部门批准其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的文件,并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公司实力、诚信记录、财务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如收购人为中央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证监局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处理。

  (2)对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监管。

  关注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被收购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事实,如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担保等相关问题。如有,应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制定解决方案予以消除,并结合解决方案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涉及协议收购的,督促协议收购双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重点关注:来自收购人的董事(含收购人提名的董事)是否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是否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外,被收购公司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是否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防止原控股股东以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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