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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2)对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其管理层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重点掌握上市公司是否独立于股东、高管人员的选举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瘫痪的问题。

  (3)对辖区内涉及收购人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一控多”情况全面掌握, “一控多”所涉及的各辖区证监局应在上市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协作监管,积极配合,关注收购人已控制的上市公司和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管理、财务状况以及“一控多”是否导致各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做好对收购人的核查,并及时沟通相关监管信息。

  (4)关注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对所发现的公司章程中的新问题,与上市部保持信息沟通。

  (5)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间接收购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上市部,通知证券交易所;对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报告上市部并提出处理建议,上市部研究后,报会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6)调查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属于实名投诉的,应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上市部;属于匿名投诉的,证监局根据了解的情况,酌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每月月报中予以反映。

  2.事中监管。

  (1)对收购人的监管。

  一般要求:结合财务顾问报告,证监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或上市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存在疑点的,原则上在收购人就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15日内或收购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15日内,对其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报上市部,抄送相关证券交易所。实地核查中重点关注收购人的真实身份、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及人员控制关系、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及经营情况、收购人的资信情况、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能力、收购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交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嫌疑、财务顾问是否做到勤勉尽责;对于30%以上控制权变化的情况,自收到收购报告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办公厅,如地方政府表示不同意见,请其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并说明原因或提供证据,证监局则将了解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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