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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3)审核中发现信息披露内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发现收购人(特别是30%以下)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证券交易所督促上市公司披露本次收购中存在问题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情况报上市部处理,抄送相关证监局。在上市部未明确处理决定之前,不予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的确认手续;存在疑点的,提请相关证监局关注,或提出立案稽查的建议,报上市部处理。

  (4)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侵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此形成的原因作出说明,并且必须予以纠正;同时,将相关情况报上市部处理,抄送相关证监局。在上市部未明确处理决定之前,不予办理转让过户确认手续。

  (5)对于以现金方式协议转让股权,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时,要求转让双方提供全额转让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

  (6)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的部门应提请市场监察部门对涉及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公司的股票交易活动予以关注。市场监察部门应对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相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存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问题的,监管上市公司的部门按照配套业务规则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并报上市部进一步查处。

  (7)完善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系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指定报刊公布的同时,登录于该信息系统,并将每日公布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单通报上市部。

  (8)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监管的需要,负责股份转让的市场组织,安排上市公司收购期间的停牌和复牌。

  3.持续监管。

  (1)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调,做好股份转让的确认与过户登记的衔接工作,设置适当程序,在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后,督促相关当事人按照规定披露股份过户办理情况。

  (2)将审核中发现的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不当行为及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录于诚信档案,并与上市部和证监局共享监管信息。

  (3)统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情况,按规定格式每月、年向上市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二)证监局

  1.日常监管。

  (1)掌握辖区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历史档案,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变动作为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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