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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信息披露的监管、市场组织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制定并公布配套业务规则,制定内部工作指引,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并报上市部,在诚信档案中记录对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监管情况,并与上市部诚信档案系统进行链接,做好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证监局

  证监局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一线监管者,重点监管未达到30%的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及所有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收购未完成前,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或上市部的要求,对收购人进行实地核查;在收购完成后,负责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后续计划落实情况、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收购效果进行跟踪监管。结合监管特别是持续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在诚信档案中记录对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监管情况,并与上市部诚信档案系统进行链接;对有关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投诉、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市部。

  二、工作要求

  (一)证券交易所

  1.日常监管。

  (1)关注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报道、市场传闻和投诉,及由此引起的二级市场交易异常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或者发布澄清公告;涉及间接收购的,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向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及时披露。

  (2)在相关信息未予披露或传闻未予澄清前,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停牌处理的措施。收购人和目标公司同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应注意相关信息披露和两公司股票停牌的同步性。

  2.事中监管。

  (1)审核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包括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2)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监管中,按照配套业务规则、内部工作指引和审核对照表的要求,监督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点监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备查文件的齐备性,并对信息披露内容保持合理怀疑。发现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因存在问题不能按时披露的,要求相关当事人或上市公司简要披露有关信息,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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