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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民航规章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民航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民航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 民航规章只能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制定,民航总局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章。
  第四条 制定民航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 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 民航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规章起草计划汇总、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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