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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

  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

  (一)有资金往来的;

  (二)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

  (三)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

  (四)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

  (五)有抵押关系的;

  (六)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

  (七)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

  (八)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九)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

  (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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