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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
  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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