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