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146号)
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西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原则同意由新设经纪公司以10000万元底价收购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原中创公司”)所属11家证券营业部并接收安置员工。
二、同意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三、同意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以货币形式出资筹建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200万元
(二)江西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4800万元
四、请向我会报送原中创公司 11家营业部截至2004年6月30日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位、违法违规负债完全清退并且不存在不良债权债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报送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原中创公司11家营业部转让前负责解决或有负债及税收问题的有关文件。
五、如果原中创公司11家证券营业部经审计的净资产少于5000万元或净资本少于2000万元,股东单位须按各自出资比例弥补差额部分,以保证收购营业部后的新公司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净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以达到我会有关要求。
六、请接此批复后,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决定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