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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学校自愿、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组织实施。
  由中国职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各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职协组织设立部级诚信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培训就业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市)级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学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培训办学满三年以上;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遵守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只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根据诚信等级评定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
  (五)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诚信良好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优秀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三个诚信等级的含义如下:
  达标学校表示该校管理有序、培训规范,具有满足培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办学和师资条件,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学校表示该校具备较强的培训能力和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培训质量较为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用状况良好;优秀学校表示该校具有相当的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有显著的培训特色和品牌影响力,是全国民办学校的典型,引领民办职业培训的发展方向。
  诚信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评价民办学校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主要指学生和用人单位)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依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评定级别进行评定:
  (一)达标学校由市级评定公示;
  (二)良好学校由市级从经评定符合达标校要求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公示;
  (三)优秀学校由省级从经评定符合良好校标准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中国职协终审评定并予以公示。
  诚信等级评定机构应在诚信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学校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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