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本所《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写澄清公告。
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就传闻是否属实发表明确意见。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判断传闻是否属实的,公司应说明前期核实的情况、公司无法判断的理由及公司有无进一步核实的计划等。
第十六条 因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说明相关事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因媒体、证券分析师误解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对媒体、证券分析师纠正情况进行说明,并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因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公司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澄清公告外,还应将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zse.cn)的指定栏目。
第十八条 澄清公告刊登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对传闻起因、处理过程、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补救和完善措施,并向本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
一、传闻情况[1](注[1]: 传闻情况部分应注意:①传闻涉及事项应分条说明;②传闻篇幅较大的,应经归纳、提炼后说明要点;③传闻为观点或意见的,应作事项处理。)
传闻涉及媒体名称、传播时间、报道或研究报告署名单位和个人、标题、传闻涉及事项等。
传闻事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