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筹备,夯实贯彻实施
《规定》的基础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以及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筹备,认真做好
《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
《规定》和我部制定的《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岗位设置,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发、完善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软件,确保
《规定》的顺利贯彻落实。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发单机版联合收割机信息管理系统,无偿提供给各地使用,需要的省份届时可与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联系。
四、注重衔接,及时启用新驾驶证
2007年8月1日起,启用新的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的原拖拉机驾驶证继续有效。新的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执行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200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2007)。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一律换发新的驾驶证。原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含有G、H、K的仍换发新的拖拉机驾驶证,其中联合收割机准驾机型按如下要求进行更改:原“R”更改为“R”或“S”,原“S”更改为“T”,原“T”更改为“S”;原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不含有G、H、K的,到期换发新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其准驾机型按上述要求进行更改。
五、加强领导,确保
《规定》顺利实施
贯彻实施
《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规定》顺利实施。要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等予以公开,确保公开便民。要努力创造条件,推动电子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