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属行业:
(一)采矿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和洗选)。
(二)化工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肥料,农药,涂料、颜料及化学合成材料制造及橡胶、塑料、化纤制品加工)。
(三)金属冶炼与加工业(包括钢、铁、铝、铅、锌、铁合金及有色金属冶炼及电镀、喷涂、搪瓷等金属表面加工),具体如下:
1、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钢铁)。
2、金属冶炼与加工业(电解铝)。
3、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铁合金)。
4、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铬盐)。
5、其他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除钢铁、电解铝、铁合金、铬盐以外的其他金属冶炼与加工)。
(四)非金属矿产加工业(包括炼油、焦炭、水泥、电石、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等),具体如下:
1、非金属矿产加工业(水泥)。
2、非金属矿产加工业(电石)。
3、非金属矿产加工业(炼焦)。
4、其他非金属矿产加工业(除水泥、电石、炼焦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加工)。
(五)建筑业。
(六)电力、热力生产。
(七)纺织业。
(八)制革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九)农副食品加工业(包括饲料、植物油、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酿造等)。
(十)造纸及纸制品业
(十一)蓄禽养殖。
(十二)废物加工。
(十三)住宿和餐饮业。
(十四)其他。
五、环境违法情节:
(一)应取缔关闭的企业(包括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行产能力目录的企业)。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包括违反环评法、“三同时”制度及禁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没有治污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偷排污染物)。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仅指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包括拒报、谎报、不按规定申报以及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六)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拒绝检查、弄虚作假)。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功能区管理规定、限期治理管理规定以及噪声、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六、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