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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450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关于“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的要求,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决定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
  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共同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内容和方式
  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其他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现阶段,环保总局向人民银行提供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形成的企业环境违法活动信息。待条件成熟后,将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环保执法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数据交换在环保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之间进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期间,信息每半个月更新一次。
  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展示在企业信用报告中。
  三、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要求
  (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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