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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森林资源监测等指令性生产任务的通知

  (八)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九)承担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和甘肃省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十)承担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和河南省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一)负责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检查技术业务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技术支持、全国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处理及管理,汇总全国检查成果,编写全国检查成果报告,并负责成果汇编的印刷。
  (十二)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广东省和云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
  (二)承担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总结工作。负责提出综合监测试点的原则方案,做好广东省试点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监督和成果分析工作,牵头开展试点总结,提出国家森林资源清查技术规定修订意见和草案。
  (三)参加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年度发布相关工作,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四)承担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贵州省外各省以及黑龙江省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负责完成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
  (五)承担全国综合核查的技术方案修订、技术业务协调、技术培训与管理、统计汇总程序维护和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完成全国综合核查报告的编写和成果汇编。承担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成效调查方法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六)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档案管理和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成果。
  (七)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八)承担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和黑龙江省区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九)承担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和云南省区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四、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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