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把
《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务必做到知法懂法、融会贯通。要了解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知晓
《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法律制度,掌握重要法条的实质要点,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履行报告事故、接受或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将编写《条例释义》。
三、认真做好
《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
《条例》的各项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
(一)要抓紧组织制定、修订
《条例》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定、修订有关事故统计、报告、调查、行政处罚和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部门规章,组织清理、修订以往公布施行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部门规章,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特殊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分级补充规定,研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赔偿办法。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配合地方立法机关,抓紧研究制定、修订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要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特点,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健全值班、事故统计及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守则、调查报告编写和报送等具体规范,与检察机关研究制定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办法,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要建立事故信息公布和举报制度,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