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河北省查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2006年2月24日,石家庄市卫生局会同河北省卫生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涉嫌使用工业用保险粉漂白藕片的元氏县兴华食品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封工业用保险粉18袋(450kg)、焦二亚硫酸钠8袋以及成品天然鲜藕片2,000余箱。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石家庄市卫生局依法责令元氏县兴华食品厂停止生产经营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销毁1,989箱非法加工的鲜藕片,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查处无证销售猪喉头肉导致食物中毒案。2006年4月,河南周口市先后有6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头疼、乏力、心慌、低热、反应迟钝等症状。周口市卫生局经立案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血液检验结果,判定此次事件为位于周口市育新街西段育新冷库销售的含有甲状腺素的猪喉头肉引起的食物中毒。该冷库系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非法进行食品经营,周口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冷库处以罚没款74,080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2名当事人予以批捕。
四、河北省查处违法销售用甲醛泡制的海鲜产品案。2006年4月15日,根据举报,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与邯郸市卫生监督所、邯郸市丛台区卫生监督所联合对邯郸市丛台区海城街“玉兰海鲜行”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甲醛液体约200公斤,发现用甲醛浸泡过的毛肚、鱿鱼约130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
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毁甲醛浸泡的毛肚、鱿鱼,没收甲醛溶液,并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省查处细菌性食物中毒案。2006年5月3日凌晨四川省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接到绵竹万兴大酒店发生食物中毒的举报。经调查发现:5月2日中午,绵竹市某酒店同时举办两家婚宴,共有640余人同时进餐,进食了该酒店提供的基围虾、黄金蟹、椒盐带鱼等15个菜品。5月2日晚有164人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乏力等症状。经执法人员对留样食品、病人呕吐物、排泄物等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在基围虾菜品和患者的排泄物中分别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四川省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所依法没收该酒店违法所得16,86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计67,440元,对雇用7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8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