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制和卫生意识有待提高。《食品卫生法》的设立原则是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相当一部分食品企业负责人缺乏对食品卫生的重视,卫生管理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普遍存在,没有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有的食品企业负责人甚至见利忘义,以身试法。与此相比,目前尚缺乏符合现实需要的诚信评估环境及制约手段,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而忽视了对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教育、约束和惩戒。

  (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仍有待进一步改善。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食品卫生问题,一些地方的基层卫生监督员未能尽快掌握卫生监督执法的新知识、新方法,不能发现、纠正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执法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卫生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导致巡回监督走过场等。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思路

  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加强研究,创新思路,更好地履行《食品卫生法》赋予的职责。要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卫生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一要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将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达到惩处违法行为、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对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健康危害因素,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二要结合开展公共卫生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卫生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政府组织、企业重视、媒体支持、群众参与的互动氛围。

  (二)大力推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实践证明,采用卫生信誉度分级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是一项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有效方法,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承担食品卫生责任,加大投入改善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将其作为今后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主要手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