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提出第二年培训计划时,应同时提出培训经费预算,由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章 考核、激励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结果、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新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由人事教育司会同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实施。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对于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成绩好且运用新学理论指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工作业绩较好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其按一定比例报销学费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师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评估方式一般采用向机关各部门和参加培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