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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人事教育司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机关通报当年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司(厅、局)级干部的培训学习,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二)参加出国(境)培训的,须纳入机关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并经国际合作司、安全保密局会签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要求脱离现职参加学习培训的,应先申请辞职,人事教育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条 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培训兼职师资队伍。
  (一)从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重点选聘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培训教师,充分发挥高水平培训教师的作用。
  (三)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师资队伍质量。
  第三十一条 适应不同类别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结合国防科工委工作实际和需要,选用国内外优秀教材和培训课件,为机关各类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并做好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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