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委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事教育司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自主选学。在人事教育司指导下,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人事教育司定期公布供干部选学的培训项目和要求,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出国(境)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人员,精选境外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培训,外语能力应达到国家BFT初级考试合格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习成果交流制度。通过论坛、论文评比、学习成果交流等形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参加学习培训的理论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成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