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干部本人。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八条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十九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