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暂行办法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以下简称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七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