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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6.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方式。充分运用选拔任用女干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同时,注意考虑女干部的特点。正确评价女干部对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贡献,不求全责备,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要敢于破格提拔。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要适当增加定向选拔女干部的岗位和名额。要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也要注意从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选拔,促进“三支队伍”之间的女性人才相互流动,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7.在选拔女干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把政治关。切实将那些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得清是非,在重要关头经得起考验,具有较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的优秀女干部,选拔进领导班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要注意选拔任用更多熟悉经济管理、财政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女干部,进一步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女干部队伍。
  8.要不拘一格,大胆选拔。要注意破除“求全责备、论资排辈、墨守成规”的观念,坚持“看本质、看主流、看潜能、看发展”,全面客观地看待女干部的优势,放手大胆地使用优秀女干部。在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讲台阶不抠台阶,论资历不唯资历,大胆地把一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提拔到重要岗位上来。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要注意把那些年纪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选拔上来,以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四、加强培养锻炼,立足备用结合,优化女干部成长环境,不断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9.要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组织广大女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当前,要把《江泽民文选》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教材,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努力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科学思想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对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0.要加强以履行岗位职责为目标的知识更新和相关能力的培训,组织女干部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女干部的业务素质。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增强对女干部培训的计划性,适当提高各级各类培训班中女干部的比例,为女干部参加培训提供更多的机会。
  11.要注意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女干部到各级培训机构学习深造,鼓励女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学习。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女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女干部到国外境外学习考察。要结合女干部身心特点,把握女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方法,按需施教,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干部实践锻炼的力度,切实提高女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要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锻炼,给她们交任务、压担子,放手使用。要为女干部提供更多的岗位锻炼机会,对她们进行多领域、多环境、多层次的实践锻炼,帮助她们丰富阅历,增长才干,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提高她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13.要把女干部的交流纳入干部交流的整体规划,考虑女干部的自身特点和所处环境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女干部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交流任职,并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她们解决后顾之忧。要选派更多的女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女干部,要积极选派她们到上级部门尤其是重要综合部门、发达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使她们增强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和现代眼光;对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女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她们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使她们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参加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工程的任职或挂职锻炼。
  14.建立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度,不断扩大女干部来源,强化女干部培养选拔基础性工作。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把培养选拔女后备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选拔一批基层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的年轻女干部,作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人才储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不少于10%。积极探索适合后备女干部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培养锻炼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培养锻炼的针对性,大力推动干部交流,为女后备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5.后备干部队伍中要重点掌握一批能够担任党政正职以及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女干部名单。对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要落实培养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备用结合。要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有充足的女干部来源。
  16.要坚持政策引导,创造条件,引导更多的高校女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中,委属高校要结合实际,明确女性的比例,保证一定的数量。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要有计划地从地方、党政机关和女性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调优秀年轻女干部,充实委机关、委属单位女干部队伍。
  17.在女干部的成长进步过程中,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固然重要,但关键还要靠女干部自身的努力。广大女干部要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更宽广的眼界看待工作和事业,妥善处理工作与家庭的关系,自觉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锤炼党性,拓展胸襟,丰富知识,改进工作,适应岗位职责需要,作“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表率,以自身对社会、对国家的贡献和实绩,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各级党组织要关心、理解、爱护和支持女干部,经常了解她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为她们解决实际困难,满腔热忱地帮助她们健康成长。
  五、采取措施,严格把关,扎实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
  18.要切实加强发展女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女党员工作计划,增加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比例,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要大力采取各种培养措施,充足女性入党积极分子的源头。要认真贯彻发展党员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吸收女党员时严格把好考察审查关、党员标准关、发展党员公示关、入党手续关、党委审批关。对培养时间不够、对党认识不深、入党动机不正、政治审查不过关的一律不审批,要有效地保证发展女党员的质量。
  19.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发展女党员的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精心培养、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改善结构和分布,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经过努力,到2010年,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发展女党员人数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委党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
  20.要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督促检查是抓工作落实的有效办法,抓好“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必须重视和加强督促检查。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组织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1.为了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年度总结,要纳入发展党员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导,保证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2.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计划,狠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国防科工委党组将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统筹安排,确保委党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

  附件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是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总支)管理的、职位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委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二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五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六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七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十八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应当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六条 对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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