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其他中央机关与国资委共同主办的项目,由国资委具体操作的,属于清理范围。
(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属于清理范围。
(四)国资委各单位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资质资格认定项目,文艺演出、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五)国资委党委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中央机关开展并要求国务院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不列入清理的范围。
三、清理工作的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5]6号)。
(四)《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易[1999]757号)。
(五)《关于开展对企业乱评比(达标)、乱排序、乱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国减负办[2005]7号)。
(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
(七)《关于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
四、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清理工作准备阶段(2007年2月底以前)
1. 2006年12月底,传达全国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明确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2. 成立国资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并向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报告贯彻情况。
3. 2007年1月下旬,研究制定《国务院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4. 2月初,召开委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筹备召开国资委清理工作动员会议。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 3月底以前)
1. 3月上旬,召开国资委清理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清理工作任务,宣布《方案》,明确清理工作要求。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