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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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