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1号)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