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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涉农收费

  1、农村中小学收费。要结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重点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杂费后,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除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其他费用的行为。要扩大检查覆盖面,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农村医疗服务收费。重点检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收费。重点检查农村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农村通讯资费检查,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提高电信资费标准,擅自收取“代维费”、“入户费”以及其他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4、农民建房、农村殡葬、农机服务和农村有线电视等收费。重点检查规划、国土、城建、民政、广播电视及农机服务等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行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作出具体安排。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要通过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达到规范行为、巩固成果、严防反弹的工作效果,确保专项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目前,化肥等农资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但由于季节性原因,价格上涨的压力依然存在。在春耕、备耕等农资产品需求旺季,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监管,密切关注化肥等主要农资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根据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流通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加强市场巡查与“驻厂监察”,防止化肥等农资产品的价格异常波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改进工作方式。

  针对大部分农资价格已经放开、涉农收费趋于规范的特点,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提醒、告诫、回访、倡导诚信等方式,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完善监管制度,将检查关口前移。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多收价款应退还给农民,不能退还的全部收缴国库。为提高威慑力和有效性,各地可组织一定范围的集中清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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