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不予更换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换。
5.1.7 会员向本所申请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更换申请书及本规则第5.1.3条所列的文件。
5.1.8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5.2.1 会员向本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2.2 会员应当向本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三)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
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会员根据本规则第2.2条提交的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会员总部、分支机构发生
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三)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单笔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六)会员或者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会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5.2.4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