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
(1994年11月11日 深证所字〔1994〕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席位管理,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1.2条 在本规则中,除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1、“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席位”指本所向会员和特别会员提供的在交易大厅设置的用于报盘交易的终端或用于交易的电脑远程通讯端口。一般前者称为“有形席位”,后者称为“无形席位”。
3、“席位费”指购买本所正式席位所付出的一次性费用。
4、“临时席位”为非正式席位, 是为本所会员应急事件而设(异常情况除外)。
5、“特别席位”指向非本所会员提供的席位。
第二章 席位费、管理费
第2.1条 本所有形席位费和无形席位费均为60万元。
第2.2条 凡席位使用者,需向本所支付席位管理费。 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的管理费均为每年3万元,由本所在每年度元月份从清算头寸帐户中扣除。
第2.3条 临时席位不收席位费,只按每个交易日2000元收取席位管理费。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3.1条 席位的使用只限于本所批准的交易业务, 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它业务。
第3.2条 本所席位不得退回(临时席位除外)。但经本所同意, 可转让给其它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