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相关内容。
七、2003年度或2004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或因素在报告期内尚未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4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或处理进展情况。
八、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全年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出现与上年全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形(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净利润可能出现大幅变动的情况予以警示,并对业绩变动原因进行说明。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九、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本季度财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如董事会决议仅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报送本所,本所的传真号码为:(0755)82083111。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可通过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或电邮至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