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公司将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预亏公告。
五、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在2004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2004年度未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一般指差异在10%以上),上市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六、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计报告原件和经审计的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3.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载有2004年年度报告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1.0”生成报送盘);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如适用);
7.董事会关于200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报纸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于次日自行在指定报纸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七、上市公司2004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